女遭性侵撂人教訓淫狼!逼脫衣戴項圈再圍毆 靈骨塔外學狗爬

▲桃園市張姓男子被指控對領有身障手冊女子趁機猥褻,張男辯稱未使用暴力等強制行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黃男被女子指控性侵,但女子等不及判決,竟找友人強押黃男囚禁、施虐。(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葉品辰/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黃姓男子遭女子指控性侵,但女子不等司法還她公道,竟找來6名男性友人替她出氣,去(2025)年1月14日晚間將黃男約出後強押上車,帶到關廟區一處靈骨塔,用狗項圈、狗鍊強迫黃男學狗爬,並持棍棒毆打,造成黃男頭部、左眼鈍傷及微量腦出血等多處傷害。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女子教唆陳男等人剝奪黃男行動自由,判處女子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須服42小時義務勞務;陳男等6人則各判刑6到8月,併科3到9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指控2024年底遭黃男性侵,她將此事告訴陳姓、郭姓友人,陳男再聯繫李男、方男及另外兩名黃姓男子,幫女子出氣。1月14日晚間,黃男在劉姓友人陪同下到釣蝦場赴約,途中被陳男等人強押上車,先到五金行購買尼龍束帶、狗項圈、狗鍊及膠帶等工具,再前往靈骨塔。抵達後,黃男被迫脫衣、戴上項圈、繫上狗鍊學狗爬行,並遭多人毆打,直到撥電話請友人出面擔保才獲釋,隨後送醫治療,警方循線逮捕陳男等人及教唆女子,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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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表示,女子因懷疑遭性侵而心生不甘,教唆他人私刑凌虐黃男,明顯剝奪他人自由,違法且影響社會治安。法院考量女子在審理過程坦承犯行、具悔意,且陳男等人已與黃男和解並賠償,因此對女子判刑6月、緩刑2年,並須提供42小時義務勞務;陳男等6人則依妨害自由罪判刑6到8月,併科3到9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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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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