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性侵女兒348次!狼父警受審前陳屍家中 法院判決不受理

▲▼     鄭光達變態警察        。(圖/記者黃宥寧攝)

▲捷運警侵犯女兒7年,本月11日身亡,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捷運警察隊鄭姓主管遭控自親生女兒未滿14歲起,至女兒成年後仍持續侵犯達348次,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妨害性自主等罪嫌起訴。孰料,鄭男於今年1月11日被發現陳屍住處身亡。士林地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因此本案未經言詞辯論即判決公訴不受理,刑事審理程序就此終結。

起訴指出,鄭男與女兒為直系血親父女,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然而,鄭男為家中唯一經濟來源,女兒生活起居與物質供應長期依賴被告,被告利用照護與權勢關係,對女兒實施性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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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自2010年8月起,趁未值勤在家之際,在北市住處主臥室內,以手指或生殖器性侵,平均每月約4次。犯行從女兒未滿14歲持續至18歲後,據了解,未滿14歲階段約124次、14至16歲96次、16至18歲96次、成年後32次,合計348次。

鄭男被依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罪,以及刑法第228條成年人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另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相關行為均屬家庭暴力犯罪起訴。

孰料,就在法院審理期間,鄭男於1月11日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合議庭判決本案公訴不受理。

法界人士指出,被告死亡後刑事責任消滅,法院無法再進行有罪或無罪判決,被害人僅能循民事途徑向繼承人或遺產請求損害賠償,或申請犯罪被害補償相關機制。家庭性侵案件長期隱匿於家庭內部,往往延宕多年才揭露,制度如何在刑責消滅後補救被害人權益,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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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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