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重逢童年玩伴生下「愛的結晶」 夫離婚才知求償6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中部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現已離婚)與童年玩伴阿強(化名)發生婚外情,甚至懷孕生下一名孩子,憤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60萬元。雖然小美、阿強均否認侵害配偶權,但未獲得法官採信,日前仍被判處應連帶賠償人夫30萬元較為適當。

牽手,情侶,夫妻,戀愛,逛街,外遇,婚外情,出軌,偷吃,十指緊扣(示意圖/CFP)

▲人夫控訴小美在離婚之前,就與阿強發生婚外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小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阿強發展出男女朋友關係,並發生性行為,甚至懷孕生下一名孩子,顯然已經不法侵害到他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憤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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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則辯稱,她和阿強只是認識,沒有交往,而且她和丈夫早就因為感情不睦在商討離婚事宜,2024年便分房、分居,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退一步而言,就算認為她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離婚協議書上也載明願意互相拋棄其餘對另一方其他一切財產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權、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所以丈夫無權提告求償。

阿強也表示,他和小美沒有交往,小美多次向友人強調單身,在社群軟體上也一直是單身形象,直到2024年5月小美才告知已經與丈夫分居,他基於合理信賴,以為小美已經沒有婚姻關係,才會發生性行為。

不過,法官認為,就算小美與丈夫感情不睦,但也不能合理化她在離婚之前,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並懷孕這件事情;此外,雖然小美與丈夫離婚確實曾有協議,但丈夫是在離婚之後才知道孩子的事情,因此難以認定丈夫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是否有意拋棄對小美應負擔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至於阿強的部分,他曾自稱與小美是在幼年相識,近年才恢復聯絡,還曾與人夫及其他友人相約一起釣魚。法官指出,阿強和小美恢復聯繫之後,曾與人夫一起參與社交活動,對於小美及其丈夫的婚姻關係應當有所認知,就算他真的盲目信賴小美的說詞,也難認沒有過失之責。

最終,法官沒有採信阿強和小美的說詞,並裁定兩人應連帶賠償人夫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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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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