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批高雄市府放任違章建築10年 通過糾正:行政缺失明確

▲▼監察院,監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彈劾,糾正案,行政機關,國定古蹟,原台北州廳,森山松之助。(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民眾向監院陳情,高雄市永安區文興段1007地號土地疑有違章建築,經民眾多次向高雄市政府反映,迄今未拆除。該案經監委王麗珍、蔡崇義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指出,高雄市政府「消極懸置」、「以罰代拆」,放任該重大違章建築長期存續、默許違章工廠合法化,無異變相縱容違法,使政府執法公信力蕩然無存,行政缺失明確。通過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

監委王麗珍、蔡崇義深入調查發現,高雄市永安區文興段1007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卻於105年至106年間遭違法興建鐵皮建物及鋪設水泥地面達1,034.88平方公尺,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規定屬應優先執行、即查即拆之「新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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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高雄市政府於106年10月24日首度裁罰後,即予懸置7年,怠不執行促其恢復原狀及強制拆除程序之公權力,直至接獲舉報方於113年9月3日再度啟動裁罰並移送刑事偵辦。此種「消極懸置」、「以罰代拆」之行政不作為,放任該重大違章建築長期存續,危害優良農地之土壤生物活性與涵養水源功能,無異變相縱容違法。

監委批評,市府此舉不僅危害國土秩序,更造成「農地水泥化」之不可逆破壞,行政怠失至為灼然。高雄市政府應按115年5月4日在本院約詢會議中「將限期(2週)違法行為人自行拆除,未拆除則依法執行強制拆除」之承諾,確實依法妥處。

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同時指出,高雄市政府針對本案違章工廠面積認定,1年內出現高達12倍的巨大落差,顯示其稽查標準前後寬嚴不一,嚴重與產業實務脫節,落入違法業者「化整為零、規避執法」之陷阱,最後竟需仰賴「舉報照片」方再重啟執法。

監院直言,高雄市政府任令違法業者藉由變更空間定性等投機手段對抗工廠管理防線,形同默許違章工廠合法化,不僅造成國家對工廠管理機制流於形式,更使政府執法公信力蕩然無存,行政缺失至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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