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再修法重懲 增唾液篩檢、毒駕致死終身禁考照

▲▼      遇警拒檢撞死2行人 桃園肇事毒駕男搶救4小時不治       。(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毒駕事件頻傳,政府積極修法,從法制面遏止不法行為發生。(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近來毒駕頻傳,政府積極完善法制面遏止不法行為再度發生。依托咪酯類在17日提升為一級毒品,製造、販運最重可處死刑,行政院今(1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之方式。另外,今天也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照;若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不得考照。另外,未來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

法務部指出,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現行規定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鑒於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特定人員之列管考量有異,現行僅得採驗尿液之規定,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要。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本次修正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之方式,以符合毒品檢驗之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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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正後將配合調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使各主管機關得依其業務特性規劃適當之檢驗程序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特定人員毒品防制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

此外,交通部指出,本次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毒駕行為,不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均將直接沒入車輛,並加重相關處罰,包括吊銷駕駛執照、延長限制重新考領期間、提高累犯處罰,以及增訂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施用毒品未勸阻之共同責任處罰規定。另針對毒駕者遭吊銷駕照後再無照駕駛情形,也將加重處罰,以強化嚇阻效果。

其中,現行毒駕處置為「吊扣」駕照,本次修法後改為「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此外,交通部也將建立施用毒品者的駕駛資格管理機制,凡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者,一律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考照;並結合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制度,要求相關人員完成治療或講習並符合規定條件後,始得重新考領或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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