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台中市68歲李姓男子、35歲葉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竟拿出折疊刀攻擊對方,反遭打趴在地,送醫治療5天仍宣告不治。死者家屬已委託律師提告,全案朝傷害致死罪嫌方向偵辦。對此,律師劉韋廷表示,「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真正關鍵不是「你有沒有反擊」,而是「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劉韋廷在臉書說,如果有人拿刀朝你走過來,你能不能打他?當然可以,但真正麻煩的是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監視器拍下,李男先持刀靠近葉男車輛,葉男再跳下車擒抱撲倒李男攻擊。(圖/記者許權毅翻攝)

「正當防衛」分析
劉韋廷指出,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答案是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
劉韋廷表示,所以如果對方真的持刀攻擊你,你為了阻止他刺你,把他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
劉韋廷寫道,法院甚至曾經判過一個案例,有人拿槍抵住對方頭部,還真的開了一槍,槍枝卡彈後準備再射,被攻擊的人拿魚刀反刺兩刀,最後持槍者死亡;法院仍然認為是正當防衛,判決無罪,因為那一刻,他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
▼監視器拍下,2車停在路中不動。(圖/民眾提供)

真正關鍵「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劉韋廷提到,真正的關鍵不是「你有沒有反擊?」而是「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如果對方刀還拿在手上,還準備攻擊,你把他打倒,是為了停止侵害,這可能是正當防衛。
劉韋廷說,但如果對方已經倒地、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你卻因為火氣上來,繼續追打、踹頭、猛擊,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從「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變成「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所以我要打回來」,前面叫防衛,後面可能叫報復,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
「只差幾秒鐘,刑責可能完全不同」
劉韋廷表示,如果最後鑑定確認被害人的死亡,確實是遭毆打所造成,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進一步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
劉韋廷分析,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必須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究竟如何形成。
劉韋廷指出,所以他一直覺得,行車糾紛最可怕的地方,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原本可能只是按了一聲喇叭、搶了一個車道,最後卻變成一個人進了太平間,一個人可能走進法院。
「開車遇挑釁,鎖車門、別下車」
劉韋廷提醒,開車在路上遇到挑釁,能不下車,就不要下車,車門鎖起來,行車紀錄器留著,報警處理,「因為你今天忍下來的,可能不只是一口氣,而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牢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