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好膽麥走!嗆聲留言算不算恐嚇

▲聊是非用圖,男女,兩性,網路,匿名,個資。(圖/CFP)

▲盛怒之下,也要控制好情緒,就算用網路留言嗆聲,嗆得過頭,可能也會吃上恐嚇罪官司!(圖/視覺中國CFP)

網路遊戲對戰敗北時開罵隊友,「不道歉我去找你」、「最好給我道歉,不然我真的會找到你」,或是仇人留言,「有你好看的,小心注意一點」」,甚至單純嗆聲他人,「好膽麥走,等我」,或者被對方回嗆,「你來、你來」等內容,雖然聽聞者不悅也不快,但因為沒有具體危害的通知或被害人根本沒有心生畏懼,所以都不算恐嚇。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所謂恐嚇,係以具體加害生命、身體等事項通知他人,依主客觀全盤情形判斷,已使人產生畏懼,而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才會構成犯罪。

因此,上述開罵或仇人留言、互嗆,僅係在心有未甘之前提下,所為情緒發洩之謾罵,並未有任何具體惡害通知或加害內容;而雙方互嗆部分,則因被害人明顯並未心生畏懼,所以都不是恐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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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已經具體對人表示要斷手斷腳或殺死對方等等,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就是明顯的恐嚇行為,而且惡害通知手段,除了言語之外,當然也包含寄送子彈、傳送手槍貼圖等舉動。

盛怒之下,也要控制好情緒,不要嗆得過頭,嚇死寶寶,這下就真的構成恐嚇罪囉!(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邱文中,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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