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外觀。(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黃子倩/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住在鳳山區的張姓女子,有天在自家門口發現遭人偷尿尿,感到十分氣憤,因此自掏腰包裝設監視器希望能找出凶手,不過這個舉動卻引來對面鄰居不滿,認為新裝設的監視器鏡頭可以拍攝到他在公共空間等私人相關的生活作息動態影像,侵害到他的隱私權,提告要求拆除並且要求精神撫慰金1萬元。由於張女無法證明自己取得半數以上住戶同意她裝設監視器,因此判決需拆除監視器,但因為經查鏡頭並未拍到鄰居的私領域,因此不需賠償。
判決指出,張女以及鄰居尹男是同住在鳳山一處國宅的對門住戶,108年6月間,張女某日發現自家門口疑似被人撒了一泡尿,感覺很噁心、不舒服,因此擅自決定裝監視器「緝凶」,不料這個舉動引起對門鄰居尹男不滿,認為張女裝設的監視器會拍到電梯以及他家門口,隱私權有被侵犯的疑慮,因此希望張女拆除監視器。
不過張女不僅不願意,還拿出一半以上的住戶同意書、佐證其他人也同意她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要揪出偷尿尿的凶手,尹男訴求未能如願,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一審判決張女不需拆除監視器,尹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認定,張女要裝監視器須超過一半的住戶同意才行,雖然張女的確有提出住戶同意書,但不能確認是否為確實是超過半數大樓住戶所簽,因此認為張女不能擅作主張,在自家門外(也算大樓共有部分)裝設監視器,判決張女須拆除。
至於尹男提及侵害隱私權部分,法官認為張女裝設的監視器,角度已經盡量避開直接照到鄰居尹男的家門口,而且就算有拍到,頂多是拍到尹男及家人進出電梯,和短暫進出尹男住家門口的畫面,並沒有機會拍到私領域或者其他私人活動,認為尹男求償1萬元無理由,判決敗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