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蘭鎮公所前秘書賣官收賄100萬 二審仍判4年10月

▲▼             。(圖/資料照)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長前秘書徐士凡涉收賄,台中高分院今宣判。(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長前秘書徐士凡,利用職務之便,涉嫌收受賴姓男子、張姓女子各50萬元紅包,讓賴的兒子及張的兒子進入清潔隊。二審30日宣判,徐男維持原判4年10月徒刑;張女於二審坦承犯行,改判為5月。張女部分定讞,徐士凡部分可上訴三審。

判決指出,徐士凡從2014年至2018年擔任苗栗縣卓蘭鎮公所秘書,協助鎮長詹坤金打理鎮務,鎮長授權秘書可決行清潔隊隊員任用事宜,在鎮長不知情的情況下,徐士凡竟透過清潔隊員人事職缺收取紅包,每一個職缺收取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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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間,徐辦理清潔隊隊員甄試作業時,收受賴姓鎮民賄賂的50萬元,讓賴男兒子錄取清潔隊員(賴男遭判刑3月,得易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已定讞);2016年12月間,卓蘭鎮公所辦理甄試清潔隊隊員,卓蘭鎮民代表張女想要安排兒子進入清潔隊任職,還是要依照徐定的行情交付50萬元,據了解,徐士凡與張女是遠房親戚,徐士凡平時還稱呼張女為「乾媽」。

苗栗地院一審判決徐士凡有期徒刑4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張女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個月,褫奪公權2年。2人不服提起上訴,張女並於一審否認交付賄款,法官不採信。

台中高分院30日上午開庭,張女審理時自白犯罪,與一審否認犯罪情形不同,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減刑,撤銷原判,改張女5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併科罰金10萬元。

徐士凡部分,他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輕判。合議庭認為,徐擔任公所秘書,收受賄賂,造成外界對於公務機關人事聘用可以買官、賣官,損及公務員清廉形象,徐士凡上訴量刑過重為無理由,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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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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