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德(化名)去年3月底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在1個月內協助詐團將款項提領出來或匯款給上手,因而遭到受害者提告求償1750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之後,最終判阿德應賠償17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幫詐團跑腿領錢,每天可以拿到5000元報酬。(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受害者在判決書中主張,阿德去年3月底加入某詐騙集團,負責擔任取款車手,每日可以獲得報酬5000元;該詐團成員透過LINE群組與他取得聯繫,接著假冒股市老師,謊稱下載投資APP可儲值操作股票獲利,他誤入陷阱,短短1個月內損失慘重,憤而決定對阿德提告求償17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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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對於上述指控均表示沒有意見。經查,阿德擔任詐團車手一案,刑事訴訟部分,他已經坦承犯行,並被法官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
民事訴訟部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阿德擔任車手協助領錢或匯款,所得款項雖然都轉交給上手,但他與詐團成員之間有行為分擔共同騙取受害者1700萬元(計算式:250萬+250萬+750萬+450萬=1700萬),應負起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受害者依法提告,實屬有據,最終判他應賠償受害者17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