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高雄市14日晚間發生2起事故,53歲趙姓男子駕車行經大順二路一帶時,不慎駛入輕軌軌道,所幸並未釀成傷亡。另一件則是29歲鄭姓男子駕車行經大順路一帶時,與輕軌車輛發生擦撞,所幸2起事故都未造成傷亡,目前2人均被送辦,詳情仍待釐清。
▲高雄連續2起輕軌意外。(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警方調查,趙男113年12月14日18時29分許駕駛自小客車,由大順二路425巷(西往東)直行至路口右轉大順二路南向時,操控車輛不當,不慎駛入輕軌車道內。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處理,現場無人受傷,於排除交通障礙後,初步研判為趙姓男駕駛侵入軌道區專有路權,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得處以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由於輕軌屬於大眾捷運系統之範疇,發生交通事故影響通行順暢甚鉅,本分局另依刑法第184條第3項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嫌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處。
▲▼高雄連續2起輕軌意外。(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另一起輕軌案件,則發生在14日19時許,鄭男駕駛自小客車沿大順一路西向東方向行駛,綠燈起步左轉時與同向直行輕軌車輛發生碰撞,現場無人受傷。警方獲報後到場處置,駕駛雙方經檢測並未發現酒駕情形,輕軌車輛亦於事發後10分鐘內恢復正常通行。
警方經過調查,發現鄭男未依號誌指示左轉,已違反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不依標誌指示轉彎,最高可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警方將會依法舉發,詳細肇事原因仍須進一步調查釐清。
此外,因輕軌屬於大眾捷運系統範疇,發生交通事故影響通行順暢甚鉅,警方亦依刑法第184條第3項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嫌,將鄭男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