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長林姿妙涉貪遭停職 內政部: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             宜蘭縣長林姿妙到庭聽判。(圖/記者游芳男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遭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圖/記者游芳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嫌貪汙,官司纏訟至今已近3年,今(31日)一審宣判,林姿妙遭判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對此,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因此,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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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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