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羈押柯文哲的期限為15個月,成為法官是否羈押的關鍵。(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相關弊案偵結起訴後,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交保,但檢方二度抗告成功,北院將第三度召開羈押庭。而分析本案,依照相關法律,柯文哲因所犯為本刑10年以上重罪,一審台北地院若裁准羈押,最長可羈押15個月。法界人士指出,因本案案情複雜,若北院裁定羈押後,這15個月的期限就開跑,屆時能否順利審完本案並作出判決,對法官來說將有莫大的壓力;也許就是如此,法官才不願輕易做出羈押裁定。
有關法院羈押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妥速審判法》,另外也關乎檢方起訴柯文哲的罪名。檢方起訴柯文哲的罪名包含《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故此,柯文哲屬於「重罪羈押」的被告。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審判中羈押為3個月,每2個月就需延長羈押;原本規定是本刑10年以下之罪有延長羈押的限制,但若是犯本刑10年以上的重罪(即柯文哲遭起訴之罪)就沒有限制,意即若犯重罪羈押的話,就可以無限次延長羈押。因此《刑事妥速審判法》2010年9月施行後,其中的「重罪羈押」就成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刑事妥速審判法》「重罪羈押」規定於第5條,其中的第2項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亦即柯文哲本次若遭一審台北地院羈押後,一開始羈押3個月,其後可以延長6次、每次2個月,全部總共15個月。
此外,二審高等法院最長也能羈押15個月、最高法院則是羈押5個月。但案件還有撤銷發回的可能,屆時更審期間的羈押需重新計算。但不論如何,一二三審加更審的羈押期間,最長就是同法條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而且如果羈押滿5年還未能判決確定,那依照同法條第4項規定「前項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柯文哲屆時不論有罪、無罪,將無條件獲釋。
綜上所述,柯文哲相關弊案案情複雜,如果法官裁定羈押,那合議庭法官就必須在15個月內將本案審結並作出判決,這對法官來說將有莫大的壓力;也許就是這個原因,所以法官不願輕易做出羈押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