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聽話自拍性影像滿足30多歲男友怪癖,過世後才被家長揭發。(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從事音樂教學工作的30多歲陳姓男子,2023年和1位15歲少女交往時,常要求少女自拍裸照與私密影像供他意淫,還以「鮑魚拿來」等語催促,少女聽話照辦,直到少女同年底過世後,家長才得以揭發此事,陳男認罪求緩刑,台北地院認為他犯行情節不輕、不宜給予緩刑,並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有傷害與竊盜等前科,2023年5月間,他和本案少女交往時,明明2人依偎在一起,卻偏愛觀看少女的裸照與私密影像,尤其是下半身特寫、甚至要少女自慰入鏡。他帶少女回自己在北市松山區的住處親手拍攝,或傳訊息要少女自拍,再用通訊軟體傳給他意淫。
少女盡力配合滿足陳男的怪癖,其中1次陳男就在身旁,少女自拍時,陳男也沒閒著,不斷親吻、撫摸少女身體挑逗,還有1次陳男按捺不住想看的慾念,傳訊息催促少女「鮑魚拿來」、「不要在那邊偷滑」,少女趕緊找地方自拍、傳給陳男消火。
▲陳男和15歲女友交往期間,就愛看對方拍的裸照與性影像。(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少女同年底過世,父母整理遺物意外驚見女兒自拍影像,怒告陳男,檢警搜索陳男住處、查扣手機勘驗,發現從同年5月到7月,少女在陳男要求下,至少拍了10部不雅影像,畫面不堪入目。
陳男全部認罪求輕判、企圖爭取緩刑,包括承認對本案少女犯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法官認定陳男本案犯行時間密接,以接續犯關係、僅從重論處1個《兒少條例》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法定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批陳男犯案時已34歲,不是年輕識淺、血氣方剛年紀,明知本案少女當時心智發展未臻成熟,仍拍攝、製造少女的性影像並猥褻、滿足一己私慾,戕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雖始終認罪、態度尚稱良好,但犯行情節不輕,又未能跟少女家長和解。
法官認為陳男本案所拍攝少女的性影像不少,若給予緩刑,恐難使陳男心生警惕而阻絕再犯,加上並無其他暫不執行徒刑的事由,為使陳男確實記取教訓,因此判他1年2月徒刑、不給緩刑,並沒收犯案用手機與少女的性影像檔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