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前年11月間將車子停在路邊,結果被警方認為是違停,開罰900元,他不滿挨罰,隔日跑回現場自行蒐證,接著提出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現場照片、Google街景圖等證據之後,認為小清的車子並未達到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最終裁掉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小清收到違停罰單,自行蒐證提告,成功說服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2023年11月間將車子停放在新北市某地區的路邊,結果被警員認定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紅線路段停車)」的違規事實,挨罰900元罰鍰。
小清提出行政訴訟並強調,事發地點旁邊是封閉的停車場,他的車子沒有阻礙車道,也沒有妨礙行人通行,更沒有拖吊的必要性,原處分明顯未符合法律要件,應該撤銷。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認為,小清的車子明顯占據車道,導致路面縮減,會影響到雙向車輛會車通行,確實有「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違規事實,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舉發機關拍攝的現場採證照片、小清在事發隔日拍攝的蒐證照片、Google街景圖之後,發現小清的車子停放位置雖然沒有停車格,但也沒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色實線)或禁止停車標線(黃色實線),而且該地點已經被封閉,無法提供其他車輛通行,難認有達到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經過的程度。
再者,法官指出,小清的車子是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路邊停放,無明顯占據車道的狀況,台中區監理所也沒有提出任何距離測量等資料可以證明,僅憑空言指證,實在令人難以採信。
法官認為,台中區監理所依有道交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的行為裁罰小清,認事用法確實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