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謝姓男子去年3月邀請女舊識到工廠辦公室唱歌聊天,事後卻不顧女子反對仍硬上指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謝姓男子與女子為相識多年之舊識關係,去年3月謝男得知女子因喪子心情低落,邀約女子到其工廠辦公室唱歌聊天,未料竟利用2人共處機會,以體依體型優勢不顧女子極力以手腳抗拒,仍強行性侵得逞,女子事後羞憤不已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期間,女子拒絕謝男欲以百萬元和解請求堅持不原諒,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3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謝是桃園市某工廠的老闆,與女子為舊識關係,去年3月間,謝男得知女子喪子心情低落,於3月8日晚間8時許邀約女子到其工廠辦公室唱歌聊天,2人聊天聊得投機之際,未料謝男突然色心大起,憑藉其身形及力氣之優勢,不顧女子口頭拒絕還以手腳推阻抗拒,仍性侵得逞,女子事後羞憤難耐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謝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被告與女子原為相識甚久之友人,被告竟違反女子之意願,因女子正值喪子之痛情緒低落之際,以強暴方式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致使女子遭受難以回復之嚴重心理傷害,難認被告犯行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事由,綜觀被告犯罪動機與犯罪情節,認定不應減刑。
法官審酌,被告與女子為友人,竟為逞一己私慾,違反女子意願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恣意侵害女子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其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實應嚴懲不貸;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考量被告迄未取得女子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女子之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女子無論被告賠償金額多寡均無調解意願,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謝男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還可上訴。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