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智電子監控未延長裁定沒公告!書記官工會5點聲明 批邱忠義甩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邱忠義。(圖/記者吳銘峯攝)

▲高院承審審判長邱忠義。(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劉昌松、莊智勝/台北報導

「連一鮑魚」前董事長鍾文智,炒作多檔存託憑證賺取暴利,重判30年5月定讞,未料鍾卻棄保潛逃遭通緝,而鍾曾一度有科技設備監控,高等法院裁定不用延長,卻未公告裁定、也未通知檢方。對此,高院承審審判長邱忠義表示,裁定如何送達通知檢辨當事人,是書記官的責任,引發台灣書記官工會不滿,今(30日)發出5點聲明,痛批就是因為有「邱忠義們」,才會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如此艱辛。

針對鍾文智電子監控未延長之裁定未公告、通知檢方一事,審判長邱忠義接受《知新聞》採訪時喊冤,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格事本就沒有明文規定,就算是「口頭諭知」也可以,還提出「略式裁定」一詞,表示合議庭當下未製作正式書面裁定並無不法,在合議庭「略式裁定」後,要如何送達通知檢辯當事人,是書記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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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智炒TDR判30年半!沒延長電子監控真的跑了 急發布通緝。(圖/翻攝刑事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

▲「連一鮑魚」前董事長鍾文智未延長電子監控,棄保潛逃遭通緝。(圖/翻攝刑事局重要緊急查緝專案)

對於邱忠義說法,台灣書記官工會今痛批邱忠義直接甩鍋,把責任丟給書記官,並發出5點「非略式聲明」反擊:

一、 邱忠義在媒體上表示:「《刑事訴訟法》對於『裁定』的格式並無明文規定,即使是『口頭諭知』也可以,而合議庭在審理單上『批示』的『略式裁定』,法律並未禁止,且各法院以略式裁定處理羈押及替代處分,並非罕見且行之有年,合議庭當下未立即製作正式書面裁定,並無不合法,至於合議庭略式裁定之後 承審法官的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明顯將自己重大違反法令之行為,藉由實務上身為配屬法官的指揮監督地位,意圖嫁禍給承辦書記官,書工表達強烈譴責。

二、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同法第51條:「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以上第1項)」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以上第2項)」同法第52條:「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以上第1項)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以上第2項)」

三、 法律明文規定,裁判應由法官製作裁判書原本,並且有明確的記載事項、由合議庭全體法官簽名後,交書記官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附記「#本件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書記官只負責在收到裁判原本之後,依照原本製作正本並送達,書記官完全沒有任何義務在根本沒有 #裁定書原本 的前提之下,需要去確認 #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 是否為法官裁定。從公開訊息顯示,本案合議庭一開始並沒有交付裁定書原本給書記官、也不是不得抗告之裁定並經當庭宣示記明筆錄,書記官沒有依法收到裁定書原本,邱忠義卻指責書記官「要如何通知或送達, 那都是書記官執行層面的問題。」#書工 認為,這是邱忠義明知自己重大違背法令、踐踏書記官尊嚴的詭辯。

四、 邱忠義沒有檢討自己是否違背法令,卻公開表示法官會使用口頭諭知、審理單批示的方式當作裁定原本,無疑是混淆視聽,也讓外界誤會法院有草率製作原本的違法慣習,對廣大競競業業之司法人員實不公平,毫不足取。且書記官製作正本時,若無符合刑訴第50、51條格式的裁定原本可以依循,則一旦裁定內容譬如法官口音、同音字或字跡「過於藝術」難以辨識,則書記官可能因理解有誤而陷於違法風險,例如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158條第1項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之刑事責任。

五、 就是因為有邱忠義們,長期在法院、檢察署,才會讓書記官的勞動權抗爭之路,如此艱辛。台灣書記官工會除嚴正抗議邱忠義的違法詭辯外,更呼籲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職務監督權人,立刻對邱忠義啟動自律、評鑑、人審程序,並保障書記官在「#沒有書面,#沒有義務」的安全環境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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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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