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借帳戶領薪水 衰男「在監服刑中」淪人頭戶!逆轉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前年5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借給友人A領薪水,後來因案入監服刑,沒想到友人A竟在未經他的同意之下,將帳戶轉借給他人,導致他出監後又吃上官司,一審被法官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不過,全案上訴至高等法院後,阿榮的說詞獲得二審法官採信,逆轉獲判無罪。

▲▼提款機,ATM,提錢,取款,詐騙,薪水,理財,借錢,收入,支出,月光族,銀行,帳戶。(圖/記者周宸亘攝)有LOGO版,原編號2784228。

▲阿榮將帳戶借給朋友,沒想到朋友竟然在未經他的同意之下,將帳戶借給別人。(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被指控在2023年5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2名受害者受到「假親友借款」詐欺,共計損失1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一審依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判處阿榮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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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提出上訴並表示,友人A因為沒有帳戶可以用來領薪水,他好心借出自己的,但友人A後來沒有將提款卡歸還,對於受害者遭騙錢一事,他完全不知情,「我當時在監服刑。」

友人A也出庭證稱,他的確在2023年5月間因工作薪轉需要,向阿榮借用帳戶,但他沒有給予報酬,阿榮有要求歸還,只是兩人遲遲找不到彼此都有空的時間,接著阿榮就因案入獄了;同年8月底另一名朋友說玩遊戲需要轉帳,他便將阿榮的帳戶借給對方,結果對方馬上斷絕聯繫,直到2024年5、6月左右阿榮出獄,他才把這件事情說出來。

高等法院法官認為,阿榮將帳戶借給友人A使用時,無法預見友人A會在未經自己的同意之下,擅自把帳戶再借給他人使用,因此無法認定他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最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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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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