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圖/記者杜冠霖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為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健康,並強化公務體系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考試院會今(1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等3項法案。其中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保障法及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實施。
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在職場霸凌防治部分,為提升法制位階、完善申訴處理機制及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修法範圍涵蓋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考績法。
一、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機關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以及增訂機關違反安衛辦法之處罰;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亦準用保障法職場霸凌規定。
二、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
三、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以完善相關懲處規定。
在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部分,考試院表示,此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相關條文之修正,重點包括:一、強化公務機關安全防護機制:於安衛辦法明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並增訂主管機關得召開安全衛生諮詢會以提供相關建議。
二、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於安衛辦法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專節,明定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定期維護汰換機具設備、建立緊急事故應變方案、及提高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等規定,具體保障危勞職務公務人員之職場安全。
三、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於安衛辦法增訂「監督與檢查」專章,明定各機關應實施自我檢查、對所屬機關實施定期抽查及專案抽查,並提出改善措施建議,就未改善者,配合訂定課責機制;另於保障法增訂相關罰則,除處應負責人員一定金額罰鍰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並應移送檢察機關。
考試院指出,期望透過本次修法,藉由更明確的規範、更完善的保護措施,以及更嚴密的課責機制,為公務人員打造一個安全、健康、友善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