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花(化名)去年10月間突然出現行蹤詭異的狀況,經追查才知道,妻子與阿哲(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互傳曖昧訊息,還會在訊息中討論每次發生性行為之後的體驗感想,憤而決定對阿哲提告求償60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之後,判阿哲應賠償人夫35萬元較為適當。
▲人夫發現妻子小花與阿哲會互傳訊息討論性行為後的感想。(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10月間他發現妻子行蹤詭異,還頻繁回覆手機訊息,好奇追問,妻子卻毫無理由提及離婚,但又不肯說明原因;他進一步追查,竟發現妻子早在2023年12月間就與阿哲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長期互傳曖昧訊息表達愛意,甚至曾在訊息中多次討論每次發生性行為之後的體驗感想,就算他已經提告,兩人仍在訴訟期間保持聯絡交往,讓他大受打擊,憤而決定對阿哲提告求償60萬元。
阿哲除了強調不認同配偶權概念,他甚至反控人夫長期漠視小花的精神壓力,沒有實質關心家庭事務,導致夫妻關係日趨冷淡,他是因為人夫與小花的婚姻關係存在裂痕、無法溝通,才會同意與小花交往,因此希望法官能酌情減少賠償金額。
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阿哲明知小花是有配偶之人,仍答應交往,並發生多次親密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人夫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人夫依法請求賠償並無不妥,因此沒有採信阿哲的說詞,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等因素後,最終判阿哲應賠償人夫3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