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高手性侵高中妹「勒頸想滅口」還拿磚塊砸 她全身血逃劫

▲▼性侵。(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花蓮一名陽姓廚師隨機性侵高二女學生,還差點殺她滅口。(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陽姓廚師只因心情不好,便隨機尾隨一名高二女生到河堤強行性侵,隨後將她帶到水泥涵洞中想殺人滅口,經女學生苦苦哀求才停手,陽男又逼女學生留下個資,威脅她不能報警。案情爆發後,陽男經鑑定未來再犯率為中高程度,花蓮地院審理,法官依陽男犯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以及違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處4月徒刑。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15年徒刑,二審駁回陽男、檢方上訴。

判決指出,陽男於2023年4月27日19時30分許,在花蓮縣新城鄉附近,見17歲少女小安(化名)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經過,便騎機車尾隨在後,在河堤攔停小安假裝問路,再趁她停車時,用手緊勒脖子拖進草叢,見小安被勒到暈眩而無力抗拒,便將她帶到河堤下方的水泥階梯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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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男完事後,誆稱要找地方讓小安清洗身體,騎機車將小安載到某天公廟附近河堤,要小安走在前方,一路監督她走到偏僻處的大型水泥涵洞內,想殺她滅口。陽男直接撿起地上一條電纜線塑膠保護皮,從小安後方勒頸,如上吊般猛力向上拉抬,直到小安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陽男再拿起地上的磚塊想砸她。

小安餘光撇見陽男舉起石頭正要砸過來,盡全力苦苦哀求陽男不要殺自己,陽男才終於罷手,但陽男又怕犯行曝光,逼問小安的電話、地址、學校、年級等資料,要求小安把個資輸入他的手機中,威脅她不要報警,小安滿身都是血污的回家,經家人安撫後報警處理。

警詢時陽男自承「我知道將人的脖子勒住,人會暈暈的,有可能會死掉」,小安也作證她被勒頸時,當下「很絕望,身體很不舒服,感覺真的快死掉」、「陽男不是在嚇我,是真的想要讓我死掉」。

小安父親則心痛說,「案發當天我女兒很晚回家,我看到她整個人在發抖,全身上下沒一處是完整的,都在流血,眼睛流血、鼻青臉腫,我女兒很害怕,不敢報警」,讓他看了差點當場哭出來,「但我要比女兒更堅強,我只有在沒有人的時候才敢哭」,他只能先忍下來,跟小安溝通一段時間,她才願意報警。

法官認為,小安驗傷可見她流鼻血、雙側眼結膜出血、脖子有勒痕、頭暈、有吐,頸部、臉頰、手、雙膝等都有傷害,衣服上也有多處血跡,和小安證詞相符,可見陽男下手力道猛烈,對她勒頸、拿石頭要打她時,確實有殺害小安的不確定故意。

不過法官指出,雖然小安當時將學校書包放在腳踏板處,且穿著學校運動褲,但當時為夜間又下雨,難以確定陽男因此得知小安未滿18歲,另陽男雖著手殺人,但中途出於自願停手,也能依法減刑。

法官審酌陽男雖坦承部分犯行,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犯意、否認舉起石頭是要打小安、不知道小安未滿18歲等情,且小安也表示「我沒辦法和解,因為這是我一輩子的傷害」等語,以及陽男高中肄業、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原為廚師等情,依陽男犯強制性交罪,處9年徒刑,又犯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以及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處理個人資料罪,處4月徒刑。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15年徒刑。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受害少女、少女父親都拒絕和解。(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檢方和陽男都提上訴,檢方認為陽男明知小安未滿18歲,還對她強制性交,應加重刑期。陽男律師則指出,陽男因家庭因素心裡有些傷害,他練過跆拳道,還有得過獎,所以犯案時力道可能比較大,鑑定報告認為陽男未來再犯的可能性是中高程度,且高達33%,不過從陽男過去在國、高中時就有暴力行為,甚至欺負流浪漢、把流浪漢的腳踏車丟到河堤,因而進出少年法庭來看,陽男行為比較像年輕人血氣方剛的類型,並非對女性有敵對意識。另外,民事判定陽男應賠償500萬,但陽男無力償還,只提過先賠20萬,但因被害人傷害太大而無法接受,並非陽男沒有悔過之心。

二審法官檢視相關資料,發現陽男在高中時就曾數次「勒同學的脖子致昏過去」,他則稱那是一種遊戲,不過陽男高中時雖罹患的行為規範障礙症,並未演進為反社會人格障礙,且鑑定報告指出,陽男目前不符合任何一種人格疾患,其心智發展狀況應與其年齡相符,且在案件前,家中也沒有重大變故。

二審法官認為,陽男僅因心情不佳,就隨機挑選陌生女子下手逞慾,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都相當重大,犯後態度也難認良好,判原判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可上訴。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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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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