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網友和少女約砲,因長相和照片差距太大,完事後被告上法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郭玗潔/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少女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男子阿偉(化名),兩人講好等少女放學,就到阿偉家激戰,沒想到見面後,少女看到阿偉的長相開始後悔,問他「可不可以不要做愛」,但在阿偉不同意下,兩人仍發生關係2次。事後少女向朋友痛訴「我的第一次居然給這種人」,將阿偉告上法院。苗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無充分證據顯示阿偉對少女有強制性交犯行,判阿偉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偉於2022年12月4日晚上11點,用交友軟體認識少女萱萱(化名),聊天後得知萱萱未滿18歲,仍多次表示要和她上床,在阿偉強勢要求下,萱萱答應並約在隔日放學後碰面。
當天萱萱依阿偉要求穿上絲襪,也提前買好保險套,沒想到萱萱看到阿偉本人後,覺得阿偉比照片上更黑更胖,萌生反悔之意,但仍坐上阿偉的機車和他回家。萱萱進房後問他「可不可以不要做愛」,阿偉回應「不行,妳都同意了不能再反悔」,撕開她絲襪激戰2次,還問萱萱「喜不喜歡、舒不舒服」,逼問到最後萱萱勉強回答「一點點」,阿偉則說「怎麼會一點點,明明就很喜歡」。
兩人完事後,萱萱立即找朋友哭訴「我被騙了」、「好想哭」、「我的第一次居然」、「給這種人」、「他本人很大一隻」,覺得被阿偉的照片欺騙,且認為因阿偉有她家地址,她才害怕赴約,阿偉又在她清楚詢問可否不要性交的情況下仍硬上,怒將阿偉告上法院。
不過法官檢視訊息,包含兩人討論買保險套,阿偉說「我要全部用掉」、「做3次會累?」,萱萱則回覆「你奢求一個第一次的女生能做幾次」、「我想說不是有那種在浴室做愛的嗎」,都以性交為出發點,討論性行為次數、地點與性經驗等事項,且萱萱給阿偉住處地址時也態度輕鬆,並無被威脅。
法官認為,萱萱雖不滿意阿偉長相,認為本人和交友軟體的照片差異太大,但因長相不如預期,在發生性行為後產生後悔的感受,和遭強制性交仍有差別,因沒有證據顯示阿偉使用強制力,或明知萱萱不願意還發生性行為,判阿偉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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