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英業達電腦跳槽仁寶電腦的江穎範(左),被控「帶槍投靠」涉洩露前東家營業祕密,今(21日)被北院一審判刑2年6月。(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英業達電腦公司前代理處長江穎範被控跳槽仁寶電腦公司後,涉將英業達產線技術等12項營業祕密洩露給仁寶,而同樣從英業達轉投效仁寶的測試部長朱俊豪、工程師吳忠輝,也各涉洩露1次技術檔案,3人均不認罪,台北地院審理8年,今(21日)依《營業祕密法》等罪,判3人各2年6月到6月徒刑,仁寶電腦則被判罰金20萬元,可上訴。
英業達一併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合議庭判決江穎範須賠償320萬元、朱俊豪須賠30萬元、吳忠輝賠償10萬元,而仁寶電腦全部免賠,但須與江、朱2人,刪除及銷燬本案判決所列各項營業祕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保有、利用、修改,或將之洩漏、告知或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同樣可上訴。
▲英業達集團外觀。(圖/資料照)
江穎範原任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桃園製造中心代理處長,2017年9月12日離職,隨即跳槽仁寶電腦,擔任對岸崑山廠廠長,他被控離職前,將英業達12項營業祕密用電子郵件寄到外部信箱,包括當時全球僅英業達與英特爾才有的快速邊界掃描技術,以及英業達針對客戶惠普、戴爾等公司製作的產品測試、產能、不良率等機密資料。
比江穎範晚10天離職的朱俊豪,原任英業達上海六廠測試二部部長,離職3天後也轉往仁寶上班,他向曾任職英業達的1名仁寶中國籍員工,取得英業達技術性營業祕密檔案,涉以電子郵件傳送給江穎範及時任仁寶公司採購主管等人。
原任英業達桃園製造中心測試工程處測試一部工程師的吳忠輝,2018年1月22日離職後,同年3月也改投效仁寶,他被控離職前,將他因職務持有的英業達技術機密,以私人電子郵件寄給江穎範。
▲仁寶電腦公司外觀。(圖/資料照)
江穎範3人均任職英業達逾10年,英業達發現江穎範3人涉及不法,認為3人在職期間有權限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且都簽署英業達《全球員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負有保密義務,因而主動報請檢調機關偵辦。
台北地檢署2018年起訴江穎範3人涉犯《營業祕密法》等罪嫌,估算3人洩露的營業機密檔案,價值54億餘元。2019年再起訴仁寶公司沒防止員工洩露前東家機密、涉犯《營業祕密法》。2023年3月第2度搜索約談,江穎範訊後交保50萬元。
江男3人均否認「帶槍投靠」仁寶,因事涉科技專業與商業機密,北院花費8年鑑定與審理,認定江穎範3人違反與英業達的保密協定,擅自重製及洩露英業達營業祕密資料、或侵害英業達擁有的機密文件著作權,江男洩密12次、朱、吳2人各洩露1次,3人都沒跟英業達和解。
北院今依《營業祕密法》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明知他人持有擅自重製之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判江穎範2年6月徒刑、朱俊豪1年4月徒刑,吳忠輝本案所洩露文件不算營業祕密,被依《著作權法》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至於仁寶公司因僱用江穎範、朱俊豪期間,2人各有1次侵害英業達著作財產權行為,依法不論故意或過失,仁寶身為僱主都負有無過失的併罰責任,被依《著作權法》合併判罰金20萬元,但被控違反《營業祕密法》情節,合議庭認為仁寶已盡力防範,此部分無罪,加上無證據顯示仁寶明示、默認或唆使江、朱2人侵害英業達著作權,仁寶因此免負賠償英業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