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成立台灣共和國合影,前排左一為廖文毅。(圖/翻攝維基百科)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台獨先驅廖文毅,當年為了避免政治迫害,找友人藏匿土地。後來友人的後人將土地給政府徵收獲利3000萬元,廖文毅後人打官司要求返還,後來敗訴。
根據判決書,事件可追溯至1962年,台獨先驅廖文毅、廖家經營的「大承興業株式會社」與戴家因土地產權問題對簿公堂,最終透過嘉義地方法院和解,將土地移轉至戴家。多年後,第五河川局進行土地徵收並支付補償金,戴家領得款項達282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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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後人提出異議,認為當年和解並非真正的買賣,而是借名行為,戴家因此無權領取補償金。他們進一步指出,和解程序未取得全體股東同意,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屬無效,並要求戴家返還補償金及未登記的六筆土地。
戴家則堅稱,1962年的和解筆錄明確記載土地移轉是基於買賣,廖家所謂的借名或虛偽交易並無證據支持。此外,戴家也主張廖家提出還款請求已超過民法規定的15年時效。
雲林地院審理後,採信1962年的和解筆錄,指出若當時廖家不服和解內容,應在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繼續審判」,而非多年後才提出異議。廖家於2013年聲請續審,但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