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回北部看診、居住在娘家,丈夫卻帶著女兒去小三家,甚至在女兒面前跟小三發生關係。(示意圖/123RF)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女子小花(化名)控訴丈夫阿勇(化名)與第三者小美(化名),疑似在她回北部娘家期間,多次帶女兒至第三者住所過夜,且雙方還在女兒面前親熱,氣得求償新台幣70萬元。法院審理認定,雖確認雙方關係不尋常,但因配偶權非法律上明確保障權利,且雙方已協議離婚,遂駁回原告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花與阿勇2018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一家人同住阿勇的彰化住處。豈料小花2024年間獨自回台北就醫,並且在新北的娘家居住時,女兒卻突然透露,父親多次帶她去小美家,甚至在她面前脫光親吻、發生性行為。
小花事後調閱家中一樓監視器影像,錄得阿勇帶女兒出入小美住所的確切時間與過夜事實,且監視畫面顯示,小美曾半夜乘計程車到阿勇家過夜。小花氣得提出告訴,並提交阿勇、小美在社群軟體上的曖昧訊息、影片,作為丈夫出軌的證據。
▲女子回北部看診、居住在娘家,丈夫卻帶著女兒去小三家,甚至在女兒面前跟小三發生關係。(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小花主張,阿勇與小美違反夫妻誠實義務,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安全與幸福,造成她精神上重大痛苦,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70萬元。她強調監視器為自家店面裝設,拍攝公開區域,並非針孔偷拍,畫面與照片皆能證實雙方身分及行徑。
被告阿勇則反駁,配偶權並非法律保障的權利,婚姻內的「圓滿幸福」屬抽象概念,且雙方於事發前已協議離婚,主張原告請求無理由。小美亦否認不法侵害,稱雙方互動屬私人交往範疇。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被告二人存在超越普通朋友的曖昧與親密互動,但5歲女孩的證詞,可能有受到誘導之餘,且雙方已達離婚共識,加上小花所提出的監視器畫面並非連續,難以排除變造可能,就算證據為真,也無法推導出阿勇帶女兒外出,是到小美家過夜、發生性行為。最終裁定駁回原告的求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