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罷免人請辭罷免案即終止 中選會提醒:4年內不得在同選區選同職務

▲▼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中選會示意圖。(圖/記者陳家祥攝)

▲中央選舉委員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大罷免持續推進,目前已有31件國民黨立委的罷免案送件審查,中選會預定在20日委員會議審定二階查對結果。中選會今(12日)說明,若被罷免人在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請辭,依規定該罷免案即公告停止;但依規定,辭職者4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中選會說明,若被罷免人在罷免案進行程序中即先行請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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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職選罷法》第92條第1項則特別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於同一選舉區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依據《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罷免程序分為提議、連署、投票3大階段。第一階段提議人數需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第2階段連署人數應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且提議人不得與連署人重複;各地選委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與縣市長罷免案應於40天內查對,縣市議員罷免案應於20日內查對,並將查對結果函報中選會,若不足規定人數,由各地選委會通知領銜人於10天內補提,且以1次為限。

經查對後符合規定者,中選會將宣告罷免案成立,此為俗稱的第三階段「投票」階段。依規定,罷免案投票應在罷免案宣告成立後的20日到60日內進行,若這段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應同時舉行投票。

至於罷免案投票過關的門檻,有2條件,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才算罷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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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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