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怒告妻子的外遇對象,但法院認為兩人交往期間,妻子是離婚恢單狀態,駁回其訴。(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Pakutaso)
記者黃資真/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人夫阿偉(化名)提告小王侵害配偶權,指控他明知妻子是有配偶之人,卻進而交往發生性行為,求償80萬元,小王則喊冤稱對方表示已經離婚,兩人才交往,而法官發現阿偉與妻子在6年內7度結婚、6度離婚,且兩人交往時阿偉與妻子是離婚狀態,加上舉證不足,駁回阿偉之訴。
阿偉主張,與妻子小花(化名)自2019年結婚,小王明知小花是人妻,卻在2024年3月至6月間與她交往,且發生性行為,使他精神深受打擊、身心痛苦,提告小王求償80萬元。
小王表示,他不知道小花有丈夫,過去就曾跟對方短暫交往過,直到2024年2月小花打錯電話給她,兩人才再度聯絡交往,且阿偉與小花到自己家中3人對質後,阿偉也表示願意原諒他,請求駁回。
經查,阿偉與小花自2019年12月2日首次結婚、同年月31日離婚,2020年1月8日再度結婚、同年8月10日離婚、同年8月13日結婚、同年9月11日離婚、同年9月18日結婚、2024年1月12日離婚、同年3月20日結婚、同年10月30日離婚、同年11月5日結婚、今年3月26日離婚、4月2日結婚,可見小王與小花交往期間,小花是單身狀態。
▲阿偉與小花在6年內結婚7次、離婚6次,多到本人都記不清準確時間。(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pixabay)
不僅如此,小花到庭證稱「我曾經有跟被告(小王)講過我離婚,但後來我們在一起的時候,他就沒有再問我;我們重新在一起時我沒有很直接跟被告講我還沒有離婚,只有說處理中」,足見2人重新交往後彼此並無再次確認,所以阿偉主觀認定小花已離婚、無配偶,並非無稽之談。
此外,阿偉與小花6年間結婚7次離婚6次的狀況可知,兩人的關係經常處於分分合合的狀態,當事人都恐難記清婚姻狀態,又如何苛責小王要清楚查證婚姻狀態,故駁回阿偉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