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事後憤怒報警處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化名甲男)與女子(化名A女)為同居伴侶,同住於男子位於台南市的住處。凌晨1時許,甲男在A女房內發動性侵,先強行脫去A女外褲與內褲,儘管A女不斷喊叫「很痛」、「我不想要」試圖抵抗,男子仍執意進行舔陰、手指及生殖器侵入等行為,最終強制性交得逞。
事後A女憤怒報警處理,案件經善化分局調查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認定男子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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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內容,法院審理指出,兩人雖無婚姻關係,但同居事實成立,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男子的行為已屬家庭暴力,雖該法無罰則,仍應依《刑法》處罰。
判決中強調,男子藉與被害人之親密關係,違反其意願進行性交,嚴重侵害A女的性自主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心理與身體創傷。雖男子全程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和解,亦未提供任何補償。法院考量其動機、手段與行為態度後,近期依法宣判,男方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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