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修正陳亭妃提案全過 籲「非公務機關」應正面表列納管

▲立委陳亭妃推動《個資法》修法,強調應正面表列納管非公務機關,避免資料外洩無歸責機制。(記者林東良翻攝)

▲立委陳亭妃推動《個資法》修法,強調應正面表列納管非公務機關,避免資料外洩無歸責機制。(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因應數位時代詐騙與個資外洩問題層出不窮,立法院16日於經濟委員會續審《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立委陳亭妃提出的第12條、第27條(對應行政院版本第21條之1)、第48條修正案全數通過,強化非公務機關個資管理責任,陳亭妃呼籲,未來個資保護委員會應正面表列納管範圍,避免監管權責模糊、資料洩漏無所歸責。

陳亭妃表示,隨著民間平台、金融科技、醫療、美容等多元業態大量蒐集個人資料,傳統以「舉證歸責」為基礎的制度顯然無法因應新型詐騙與個資侵害樣態,修法應預先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具體規範。她此次提案重點包括:明定非公務機關遭遇個資外洩時的通報與處理義務、授權訂定資訊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增訂違規罰則,加強實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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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仍遭保留的第51條之1新增條文,即未來6年內應公告非公務機關主管機關的規範機制,陳亭妃指出,該條雖暫未通過,但其關聯未來委員會實質功能與治理基礎,意義重大。她批評條文明定「每2年調整一次」過於僵化,應揭露初期工作時程並於2年後「逐年滾動式檢討」,以彈性因應變化莫測的個資濫用態樣。

對此,個資會籌備處主任李世德回應,未來將依立法內容以「法規命令」形式,報請行政院正面表列非公務機關納管範圍,並依委員會成立進程制定更清晰子法,落實非公務機關監理制度。陳亭妃也強調:「面對AI與大數據時代的個資風險,不進則退,唯有建立具體責任鏈,民眾的資料權益才能真正被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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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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