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馮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與行為。(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子小芳(化名)指控馮姓男子在2022年9月15日邀約至其住處時,違反其意願實施強制性交。案件歷經兩審後,臺灣高等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案情回顧
根據判決書內容,馮男與小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以「遛狗」為由邀約小芳至捷運站見面,而後載她回到其新北市住處。小芳指控,進入房間後,馮男開始親吻、撫摸,最終強行性交,期間她多次推拒並哭泣,但馮男未停止。馮男則否認性交,辯稱雙方僅進行親吻與外陰摩擦等曖昧行為,並強調事後小芳未立即報警或驗傷,反而透過第三人與自己協商索賠,顯示其目的並非追訴而是「私了」。
檢方主張
檢方上訴指出,小芳當時17歲,事後立即向友人傳訊「我被強姦」、「我不想活了」,情緒反應符合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檢方認為,儘管小芳未立即報警或驗傷,仍不影響證詞可信度,遭遇重大變故,自然反應非全然理性。此外,檢方指出馮男於警詢與偵查階段供詞前後不一,對於小芳哭泣原因、停止動作時點等關鍵細節多有閃爍與矛盾,顯示其辯解不可採信。
法院裁定
高等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與雙方陳述後,認為小芳對當日過程的描述多處前後不一,包括「被推倒」與「自行躺下」的說法矛盾、褲子是否被脫、是否有反抗或呆滯未動等關鍵細節也多有變動。法院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性侵案中即便為密室犯行,被害人證述仍需補強證據,方可作為有罪基礎。此外,馮男的祖母出庭作證時表示,當日小芳進出房間表情自然,未見衣衫不整或異常舉止,與小芳所稱「慌張逃離」說法不符。且小芳傳訊息給友人時亦曾回應「公審他會被告欸」,顯示其思慮清晰,與一般性侵被害人行為模式有別。
法院最終認定,本案中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馮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與行為,僅憑小芳證詞,且其內容前後矛盾,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基於「罪疑唯輕」與「無罪推定」原則,維持一審判決,宣告馮男無罪。高等法院以「證據未達有罪之程度」及「檢方未提出新證據」為由,駁回上訴,被告不得再上訴。檢察官如對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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