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鱗片刻心經賣百萬「只是古物」 賣家重判6月再罰30萬

▲穿山甲吊飾。(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一名傅姓女子在2017年於網路上販售穿山甲吊飾還標價百萬元,遭民眾檢舉,傅女上訴高分院後遭駁回,維持一審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30萬元。(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一名傅姓女子2017年12月在拍賣平台上以「妹妹的店」名義,販售穿山甲鱗片吊飾,並開價高達100萬元,遭民眾檢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台中地院判傅女非法「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除了沒收吊飾外,還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須繳交罰金30萬元,傅女不服上訴,但遭台中高分院駁回。

檢警調查,傅女在露天拍賣平台上以「妹妹的店」名義,刊登一條穿山甲鱗片吊飾的銷售廣告,並開價高達100萬元。由於穿山甲屬一級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其製品的展示或販售必須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有民眾發現後向農委會林務局檢舉,農委會林務局函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經員警通知傅女到案說明而查獲,並扣得上開穿山甲鱗片吊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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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傅女辯稱,聲稱該吊飾是由「古代穿山甲」的鱗片製成,且上面還有毫刻心經,非近代人所為,主張這類製品應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所定義的「古物」,不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規範。

此外,她還指出,網路上的商品展示並非法律中所定義的「陳列」,因此不構成違法,但法院審查後認為,傅女的供詞並未能提供足夠證據,且相關商品的網路展示已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所規範的「陳列」行為,駁回其辯解,地院判傅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30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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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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