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三讀。(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民眾黨團力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推動「法庭直播」,認為應落實司法公開透明。儘管引發法界、婦幼團體與專家學者高度疑慮,認為對審判公正性、證人隱私及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今(27)日立法院會還是在藍白聯手下,表決通過相關修法,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在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而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並列出可「合法變聲錄音錄影」的情形。
針對民眾黨提出的修法內容,法界與民間團體近月紛紛表達反對或保留立場,包括台灣法學會、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新知、兒少保護團體、法醫學會、台灣刑事法學會、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與勞工陣線等,共計數十個法律、勞工、婦幼團體呼籲應「懸崖勒馬」,勿將重大變革草率推進立法程序。司法院則強調,我國現行已有法庭公開旁聽、全程錄音、裁判書公開,並於重大刑案導入國民法官制度,已達成司法公開透明的目的。法庭直播反可能干擾訴訟進行、影響證人與鑑定人出庭意願,甚至讓法庭變成輿論審判的「流量秀場」,違背公平審判原則。
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修法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事實審部分,關鍵第九十條部分,三讀修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修正條文明定,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三讀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對於三讀修正條文,綠委莊瑞雄表示,相信本院所有委員在中午前沒人看過再修正動議版本,法官要依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如果今天修法通過,有變成人民公審疑慮,不管是民事或刑事訴訟法如果違背公開審理,一定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上訴到最高法案。讓陽光照進法院是好事,但如果造成人民公審,期期以為不可,現在法律傳證人到法庭,證人可以主張有特定人旁聽,無法完整陳述,法官可以要求特定人退庭,發揮關鍵力量。
莊瑞雄指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要公播可以好好討論,但涉及事實審,無罪推定不要忘記了,如果公播通過了,檢察官起訴後是否形同標籤讓社會公審?柯建銘指出,實務面上,現在要找證人、鑑定人、醫師等等,沒有人敢上法院,若開放直播對其人身安全有很大風險,從隱私權、人格權、訴訟權都是非常大挑戰,若影帶經過外界變造剪接等等,影響也非常重大,通過直播對當事人傷害,即便最後判無罪也難以彌補,民進黨團無法認同法庭直播。
國民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羅智強表示,任何公共政策利弊都有,法庭直播跟是不是共產國家無關,昨天協商時有達成某些共識,特別是法律審的部分,將影像公開播送,雖然跟直播不太一樣,以民眾黨的提案兩種可能性都存在,最後還是由法院決定,這部分也可以討論。應該把今天的法案當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契機,讓公眾在一些有限制條件的案件上看到法庭運作,有助於提升法庭公信力,不能否認法庭直播有大家擔心的一些疑慮,但不能因噎廢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