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男子對前女友弟弟的女友襲胸與舔胸,強制猥褻得逞。(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潘姓男子於2023年10月間在平鎮區租屋處,趁前女友與其弟弟外出奔喪,租屋處僅剩潘男與前女友弟弟未成年女友獨處時,竟將其強壓在床上,對其襲胸還強舔胸部強制猥褻得逞,經少女報警提告才揭露其惡行;桃園地院審理時,潘男最終坦承犯行,與少女達成調解並賠償30萬元,獲少女原諒同意給予緩刑,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案發時29歲的潘姓男子與告訴人男友之姊姊為前男女朋友關係,2人分手後仍同住平鎮區某租屋處,2023年10月16日,潘男前女友與其弟弟奔喪外出,租屋處僅剩潘男與前女友弟弟未成年女友在租屋處,當日凌晨2時許,潘男闖入少女房間,違反其意願下將其強壓在床上,徒手觸摸其胸部,再舌舔其胸部,強制猥褻得逞。少女事後報警提告,向警方揭露潘男惡行,桃檢偵結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潘男一度否認犯行,辯稱「沒有進入告訴人房間,僅問告訴人可否幫我聯絡前女友,曾與告訴人一起待在客廳,但告訴人男友卻說堅稱我強姦告訴人,但告訴人及前女友都沒問我,懷疑告訴人懷恨在心才這樣」;潘男在審理最終仍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潘男為逞一己私慾,即利用前女友與其弟弟返家奔喪期間,與告訴人同處於租屋處之機會,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之犯行,恣意侵害其身體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其造成永難抹滅之身心創傷;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在院方調解庭時,被告同意賠償30萬元,告訴人當庭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及請求依法判決之意見。
法官認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告訴人亦表明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堪認被告已以實際行動彌補過錯,信無再犯之虞,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本案仍可上訴。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三)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