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憲講表決。(圖/翻攝自Facebook/林俊憲)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8日)三讀《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72條之1部分獲藍綠白三黨共識「虐童死刑」無須表決,但攸關7歲以下、過失也處死刑的《刑法286條》修法,藍綠白無共識。網路上則有圖卡錯置稱民進黨對虐童致死投下反對票,對此,綠委林俊憲表示,民進黨支持272條之1,虐殺兒童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早在協商階段,三黨都同意修正,所以不須表決,但《刑法286條》修正會造成「過失」比「故意」刑度還高的詭異狀況,所以反對。
立法院18日處理《刑法》修正草案。藍綠白三黨共識修法272條之1,第一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第二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刑法》第286條部分,藍綠白則出現分歧,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第二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法案並未修正。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今日議程,林俊憲解釋,現在有幾張表決結果圖被拿出來造謠,第一張,「討論事項第一案」,這是在處理延會到8月31號,民進黨投下反對。看看過去幾週藍白的出席和開會狀況,理由應該不用多說明。
第二張,刑法286條再修正動議,民進黨支持272條之1,虐殺兒童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不支持修改286條,這部分後面詳細說明。
第三張,已經進入三讀階段,272條之1、286條一起的全案表決,但272之1條我們支持,286條認為有爭議,所以選擇不投贊成也不投反對,表達我們的立場。
林俊憲表示,至於為什麼沒有272條之1的表決結果?那是因為早在協商階段,三黨都同意修正加重虐殺兒童的刑責,所以不需表決。表決不是只為了當下,任何修訂的法律案,尤其是刑法,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極其深遠,所以我們每一次表決,都要確保表達出精準的立場。
林俊憲指出,回到主要爭點的286條,「虐殺兒童」與「凌虐致死」,是兩個不同法律概念,一個是「故意」虐待、「故意」致死;一個是「故意」虐待、「過失」致死。但兩者刑度經過此次修法後卻已幾無差別,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過失」比「故意」刑度還高的詭異狀況,法務部的見解也反對兩個不同法律概念被模糊。
林俊憲表示,更何況,286條在過去10多年來已三度修法加重處罰,其中有兩次是在民進黨多數時,拿虐童的不幸案件來進行政治攻擊,其心可議。知道每次修法時,這些細部的立法沿革歷程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資訊落差扭曲誤解,甚至會出現「跟著投贊成就好」這種聲音。
林俊憲強調,身為國會議員,尤其面對的是刑法修訂,必須永遠謹記刑罰的「謙抑性」原則,尤其對從抵抗威權出身的民進黨更是如此,這是我們刻在基因裡的核心價值。被誤解可以再說明,但絕不能為了避免被誤解而放棄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表示,對於剴剴案,藍白的態度是先包庇、再消費、然後民粹修法。民進黨支持,殺童與虐殺兒童,比一般殺人罪重,民進黨支持,,虐殺兒童罪可處死刑,今天已經修法增訂《刑法272-1條》三讀通過,沒支持黃國昌修《刑法286條》的作法,就亂帶風向攻擊民進黨,民眾黨只會這招。
吳思瑤指出,《刑法286條》三屆立院已三度修法,虐童刑責已經加重!加重!再加重!只顧虛名的黃國昌,一貫廉價炒短線操作,不顧已經修到頂的法體系,又推民粹修法。就像他硬推「法庭直播」,引起法界撻伐反彈,我們毋需隨之起舞。保護兒少,除了加重刑責不讓加害者逍遙法外,也要多管齊下、遏止制度失靈。
吳思瑤強調,除了刑法,民進黨已推動六項兒少法規的修正檢視,行政院也負責任提出《兒童托育服務專法》。民進黨五大面向政策措施:立法修法雙管齊下、強化兒盟監督機制、精進收出養制度、提升合格保母托育品質、保障安置兒童福祉權益。吳表示,從源頭降低兒少受虐風險,跟末端重罰重刑,一樣重要。守護兒少,不炒短線從一而終,民進黨從未放棄努力,路遙知馬力,我們經得起檢驗!也不怕社會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