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拋家同居小王拍婚紗 子女見「關鍵對話」大義滅親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美(化名)與阿強(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時常相約私會、互傳曖昧訊息,甚至早已拍攝婚紗、製作婚戒,且至少發生3次以上性行為,讓他無法接受,憤而決定對妻子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判小美應賠償丈夫10萬元較為適當。

▲聊是非用圖,男女,兩性,調情,情侶,做愛,性愛。(圖/CFP)

▲人夫控訴妻子小美與阿強發生婚外情,小美則反控丈夫的主張都不是事實。(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2006年時他曾目睹小美和阿強有不正當往來,於是要求兩人不要再聯繫,接著阿強就搬走了,沒想到去年4月間小美又打電話給阿強,兩人舊情復燃,之後便經常相約私會、互傳曖昧訊息,甚至早已拍攝婚紗、製作婚戒,兩人的對話紀錄也透露至少已經發生3次以上性行為,最後小美離家跑去和阿強同居,種種行為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因而決定對小美提告求償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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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則辯稱,丈夫的主張均非事實,而且丈夫是透過搶奪手機的方式,非法取得手機內的訊息和照片當作證據,不僅害她受傷,也侵害到她的隱私權,那些東西應當沒有證據能力;再者,她和丈夫感情疏離,婚姻早已有名無實,阿強已經賠償35萬元了,她應當同免責任,扣減賠償金額。

不過,夫妻倆的子女證稱,手機是他們拿走並藏起來的,母親曾告知手機密碼及LINE密碼,所以他們知道怎麼解鎖,進而翻拍相關對話紀錄、照片,再傳給父親。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由證人證詞可知,小美與阿強的對話紀錄和照片,都不是丈夫施以暴力奪取手機後取得的,而子女們是透過輸入密碼取得這些證據,手段尚屬和平,因此認定這些證據應當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小美和阿強是否曾發生性行為,法官表示,兩人雖然互傳「我們要一起生活,做夫妻關係」、「你知道我在床上的淋漓盡致」、「因為我們見面的時間不多,跟你接觸愛愛」、「妳的胸部和身材都很美」等訊息,但無從得知兩人發生性行為的具體時間、地點、次數,人夫也沒有提出其他證據佐證,所以人夫這部分的主張,不予採信。

法官指出,阿強在對話紀錄中稱呼小美為「老婆」,兩人時常互相表達愛意、噓寒問暖,不僅多次透過語音或視訊通話,還曾多次相約見面,顯然已經超越一般朋友的關係,確實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經衡量雙方的狀況之後,最終裁定小美應賠償人夫1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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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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