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女與被告於2023年9月開始交往。(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就一宗成年男子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案件作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違反《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計十二次,雖依法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官審酌其與被害人有交往關係、非以詐術或脅迫為手段,並考量其犯後態度,最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刑度,合併執行刑期定為兩年。全案尚可上訴。
判決書揭示,被告與被害人自2023年9月起交往,明知對方未滿14歲,仍於同年9月至11月間,在台中市多處地點,包括運動公園溜滑梯及雙方住所內,與被害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最終,被害人發現懷孕後,雙方曾於公園會面討論處置事宜,期間又在公廁發生一次性行為。
本案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台中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所有犯行,法院並認其陳述與其他證據相符,犯罪事證明確。
法院指出,儘管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屬法律特別保護對象,但考量雙方存有穩定交往關係,犯行並非基於詐騙或暴力手段,且被告自首認罪、態度尚稱坦誠,綜合量刑情節,若依最低法定刑三年論處,恐有刑罰過重之虞,故依法酌減其刑。因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依法不符緩刑條件,最終判處實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