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子遭姊夫性騷。(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男子小黎(化名),連續3次觸摸小姨子小美(化名)的胸部,被對方提告。台南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性騷擾案件,被告小黎(化名)因趁小姨子小美(化名)不及抗拒,3次觸摸胸部並說出不雅言語,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可易科罰金,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計算。本案判決已於6月19日公布。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黎是小美的姊夫,兩人具有家庭成員關係。案發於2023年2月10日下午2點30分,小黎在台南白河區的住處廚房內,趁小美備料時從背後環抱她並觸摸胸部。小美當下斥責「幹嘛!」但小黎再次以相同方式觸摸胸部,甚至說出「妳的胸部是高中生最大」等,逼得小美連續斥責「到底要幹嘛啦!」但小黎仍持續犯行,直到小美表明不悅後才停止。
小黎在庭審中承認有觸摸胸部的事實,但辯稱「手的位置剛好碰到胸部,並非故意」。他還主張兩人長期有婚外情,且在獨處時經常親密互動,例如牽手逛街、擁抱或親吻,並指小美婚前婚後多次主動邀約家庭旅遊。然而,小美在偵訊及審理過程中否認婚外情,並表示自己只是忍耐姊夫的不當行為。
法院經調查,認為小黎所述的婚外情缺乏具體證據支持,且小美的證詞前後一致,無誣指動機。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也未顯示兩人有曖昧關係,法院判定小黎的辯解是事後卸責,不予採信。
法官認為,小黎的行為已逾越正常男女相處的界限,屬於性騷擾行為,且多次觸摸胸部的行為在短時間內接續進行,符合「接續犯意」的法律定義。同時,小黎的行為使小美感到冒犯及心理不安,破壞其身體隱私權,並且顯示出性騷擾的主觀故意。
量刑部分,法院考量小黎未與小美達成和解,未賠償損害,且始終否認性騷擾意圖,顯示其欠缺悔意。綜合犯罪動機、手段以及被害人的心理影響等因素,法院判處小黎有期徒刑6個月,並准予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法院在判決中強調,性騷擾防治法旨在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任何人都不應以不當方式侵犯他人隱私部位,即便雙方具有親密或家庭關係,也不例外。判決指出,小美未能即時反抗或報警,可能因顧及家庭和諧及親戚關係,屬人性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