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南部一名婦人阿鳳(化名)17年前留下3名子女離家生活,如今因健康問題無法工作,加上債務纏身,因而希望3名子女每人每月提供6915元扶養費;然而,子女們表示,母親離家之後,他們為了支應生活開銷和學費,小小年紀就得到夜市、餐飲店打工。法官進一步追查,發現阿鳳名下還有1筆房產和10筆土地,顯然尚未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最終裁定駁回她的告訴。
▲阿鳳欠債589萬元,她聲稱名下雖然有房產、土地,但負債已經大於資產。(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積欠2名債務人共589萬元,她名下雖然有1筆200多萬元的房產和10筆土地,但實際負債已經大於資產,加上她現在是租屋居住,每個月需要繳納4500元租金,她因為健康狀況無法工作,財產又多為共有財產,無法自行處分,因而希望3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6915元扶養費,直到她死亡。
不過,阿鳳一審被判敗訴,她提出抗告。二審法官認為,阿鳳名下的不動產並沒有全部遭到查封拍賣,況且債務人早已具狀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一審認定阿鳳名下仍有高達200多萬元的財產,難認已達到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裁定駁回她的聲請,這部分於法並無不合。
法官接著指出,阿鳳離家時,3名子女中年紀最大的也才就讀國中,他們為了支應生活開銷和學費,被迫前往夜市、餐飲店打零工,甚至還曾接受慈善團體資助直到完成學業,可見阿鳳並未負起身為人母的責任。
雖然阿鳳聲稱離家以後有拿現金給子女,但又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最終法官仍認定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最終裁定駁回她要求子女支付扶養費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