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練帶3歲愛女去泳池教學,女童在戲水區溺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文/中央社
3年前發生在屏東縣恆春鎮立游泳池3歲女童溺斃案件,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判賠女童父母共新台幣159萬4729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8月22日女童母親帶著3歲女兒到恆春鎮立游泳池,自己在成人池指導學員,獨留女兒在戲水區卻發生溺水,巡視的郭姓救生員未即時發現女童異狀,女童未能及時獲救,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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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父母認為,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恆春鎮立游泳池應至少配置3名救生員,但游泳池僅有2名救生員,且其中1人還要負擔櫃台售票業務,導致案發時游泳池只有1名救生員,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向法院提出國賠告訴索賠608萬2923元。
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恆春鎮公所在游泳池救生員人力不足狀況下仍持續營運,管理缺失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但女童母親就事件也有責任,因此判賠159萬4729元,可上訴。
另外,刑事部分。陳姓泳池管理員因失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判刑1年,可上訴;郭姓救生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女童母親則緩起訴處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