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七旬翁到北投區加賀屋泡湯溺斃,家屬怒告吞敗。(示意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部年近78歲的林姓老翁隨家人前往北投日勝生加賀屋溫泉飯店泡湯,獨自進入4樓大眾浴場時被發現長時間未動,經拉出施以CPR並於5分鐘內通報119,仍宣告不治。家屬控訴飯店設施與管理多有疏失,提告求償527萬7,335元。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現場已有警語、扶手、急救拉繩、通風與AED,員工亦即時急救與報案,並無違反法規,故判敗訴。
2023年4月3日,林翁與子女等7人一同前往加賀屋泡湯,子女進入湯屋區,林翁則獨自前往4樓男性大眾浴場。當日下午6時25分左右,有旅客發現他在池中長時間未動,經確認無呼吸後立即呼救,飯店員工與現場顧客合力將人拉出,清除口鼻嘔吐物並施以CPR,並於6時28分通報119,6時34分救護人員趕抵,6時58分將人送上救護車,惟急救後仍於7時43分宣告不治。法醫相驗死因為「窒息」,先行原因為「泡溫泉溺水」,死亡方式為「意外死」。
林翁子女認為,飯店管理與設施存在多項缺失,包括未設置或未能有效使用急救鈴與AED、池邊缺乏欄杆或扶手、通風不良、未張貼注意事項、未查詢顧客年齡與健康狀況、未派員巡查與配置急救人員、未即時報警等,導致錯失救援時機,父親因而喪命,遂依《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提告,請求賠償合計527萬7,335元。
加賀屋飯店則辯稱,現場設有緊急拉繩、扶手與警語,空間為半開放式並設有抽風設備,當日運轉正常;4樓櫃檯後方亦有AED。事發後員工立即施作CPR並通報,救護人員10分鐘內到場,並無延誤。飯店並指出,現行法令並未要求業者設置救生員或派員定時巡視大眾池,否則恐影響消費者隱私,因此主張無責。
法官調查發現,浴場入口與場內均設有警示標語與急救拉繩,且與櫃檯連線;大眾池旁亦有扶手,場內通風設備正常,櫃檯確有AED,員工多數受過CPR與AED訓練。事發後約5分鐘內報案,救護人員約10分鐘後到場接手,處置並無遲延。
法官強調,現行法令並未要求業者必須派員定時巡視或配置救生員。整體而言,飯店已提供依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亦盡到警示、維護及救護義務,故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