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花(化名)與阿強(化名)發生婚外情長達1年,期間兩人曾發生性行為,因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雖然人夫曾傳訊息向小花表示「願意放下」、「不計較了」,但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答應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最終宜蘭地院法官仍判小花和阿強應連帶賠償32萬元較為適當。
▲小花和阿強承認發生婚外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小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阿強發生婚外情,當時阿強明知小花已婚,兩人仍在2023年至2024年間發展出交往關係,甚至發生性行為,這不僅嚴重侵害到他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還導致他的家庭破碎,因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100萬元。
小花和阿強則辯稱,對於人夫主張的婚外情一事沒有意見,但人夫曾表明不願意追究此事,如今卻反過來提告,而且求償金額明顯過高。
對此,宜蘭地院法官表示,小花和阿強坦承發生婚外情,交往期間有過性行為,確實侵害到人夫的配偶權,但兩人辯稱,人夫曾在離婚前一天傳訊息給小花,表明願意原諒,顯然已經放棄對他們提告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被人夫否認。
法官指出,縱使人夫在訊息中提到「願意放下」、「我也不計較了,我不去提告」,但目前尚無證據可以證明,人夫與小花、阿強之間已經達成拋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和解契約,所以認定小花和阿強的辯詞為無理由,考量到雙方的地位、身分、資力等因素,最終判兩人應連帶賠償32萬元給人夫,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