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淘寶買棉花棒」2年後被罰10萬 台南地檢署回應了

▲台南地檢署偵辦林姓調查官涉貪案,指揮調查局中機組南下搜索,檢方今日凌晨聲押禁見。(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檢署。(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柯沛辰/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陳姓女子2年前在淘寶上購買棉花棒,近日卻有員警持拘票上門抓人,最後她不只被關了一晚,還繳了10萬元罰鍰。對此,台南地檢署說明,當時傳喚陳女未到庭,因此檢方依法核發拘票,由警方拘提,至於10萬元是被告同意繳納的緩起訴處分金,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陳女2年前花費480元,在淘寶購買了20包棉花棒,但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進口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違反者,依同法第6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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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也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進口的醫療器材是專門供個人使用,且符合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附表所列項目及數量,則無需申請輸入許可,包括OK繃(60個、片)、液體OK繃(4條、罐、瓶、支)、棉棒(200支)、衛生套(60個)、衛生棉條(120個)、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矯正鏡片(1副),以及醫用口罩(250個、片)等,但每人每半年只能免證輸入1次。

陳女喊冤表示,她買完棉花棒就出國不在台灣,僅知道東西被海關銷毀,不知道有公文寄來,最後卻要付出200倍金額的代價,讓她非常疑惑,質疑2年多前的事現在才來罰人,「政府真的有這麼缺錢嗎?」

對此,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表示,經查本案是今年移送台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今年6月間,對陳姓被告諭知需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十萬元,而被告也同意繳納。

蔡宗聖指出,本案偵辦期間,因傳喚陳姓被告未到庭,檢察官依法核發拘票拘提陳姓被告,由員警帶被告至地檢署拘留室短暫拘留,並由檢察官即時訊問陳姓被告後請回,經進一步瞭解,本次拘提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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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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