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宜瑾涉嫌詐領助理費1412萬元,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以虛偽不實的公費助理名冊詐領助理費,金額高達1412萬餘元,案經台南市調查處及檢肅黑金專組歷經多年偵辦後,台南地檢署於9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宜瑾等3人,另有13人獲緩起訴、4人不起訴。
南檢指出,林宜瑾自2009年至2024年間,歷任台南縣議員、市議員與立法委員期間,多次利用職務機會,以虛構助理人員名冊或申報不實薪資方式,詐取議會與立法院公費助理費用,共計新台幣1412萬7388元。
林宜瑾手法包括「人頭助理」、「低薪高報」與「掛名助理」等多重方式,部分掛名助理根本未實際到職,款項則由服務處統籌支配使用,檢方調查發現,林宜瑾以此方式長期申報不實助理費,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此外,案中另有助理黃姓男子因偽證罪遭起訴,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涉案亦被列入被告。其餘涉案助理與名義掛名人員,經檢方審酌其配合調查及涉案程度,13人獲緩起訴、4人不起訴。
南檢強調,林宜瑾雖涉案金額龐大,但已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並坦承部分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據了解,此案由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彭盛智(現任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及王宇承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辦理,歷經多年共訊問46人次、比對大量薪資及帳款資料,最終於10月9日正式偵結起訴。
南檢表示,林宜瑾利用民意代表身分詐領公費助理費,嚴重損害公務廉潔形象,雖其已繳回全額犯罪所得,仍應依法究責,藉以警惕公職人員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