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右)遭高等法院改判刑2年8月,左方為辯護律師陳麗玲。(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曾參選桃園市第一選區立委的馬治薇,遭檢方指控涉嫌收受大陸資金參選,因此遭聲押獲准、並被依照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但一審法院僅依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她判刑8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6日二審宣判,改認定她接受大陸資金而參選,判刑2年8月。可上訴。
馬治薇曾任警政記者,於2023年5月間加入民眾黨後,擔任民眾黨桃園黨部發言人,之後並代表民眾黨參選立委。不過2024年1月間,檢方認為她疑似收受大陸資金上百萬元參選,因此將她帶回偵訊,並依照違反《反滲透法》等罪聲請羈押獲准。馬治薇被收押後,民眾黨就將她開除黨籍。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依照違反《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罪提起公訴。而馬治薇也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立委,最後黯然落選。
一審法院審理後,僅認定她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8月,至於檢方指控的違反《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重罪,法院均判決無罪。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開庭時,馬治薇喊冤堅稱無罪,還說自己是被民進黨政府打壓的無辜人員。她的律師更公開向總統賴清德喊話,「當賴清德故意挑起兩岸對立的時候,我們百姓只有邁向戰爭、武統的可能,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認為我們沒有言論自由。我們認為不應該透過政治的黑手來干預司法,讓司法成為打壓我們這些人的工具。嚴正的正告民進黨政府,不要再透過司法打壓無辜的人。」
全案於16日宣判,高院認定馬治薇確實收受大陸資金105萬元而參選,違反《反滲透法》第四條第1項規定「接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參選立委」,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馬治薇與律師均未到場聆聽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