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受託聯絡獄友妻子,竟將她帶到摩鐵發生性關係3次。(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林姓男子出看守所時,受舍友囑託,聯絡舍友妻子要她寄送日用品。林男卻將舍友妻子帶到摩鐵,3小時內在淋浴間、浴缸、床上發生關係3次,事後被舍友妻提告性侵。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林男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判林男無罪。檢方再上訴被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原被羈押在某看守所,2023年9月7日停止羈押釋放時,同舍房室友拜託林男聯絡妻子小美(化名),轉達她照顧好兒女、寄送日用品到看守所等事宜。林男因而拿到小美的電話,在同月11日連絡小美,要她盡速趕來台中見面,以商量幫丈夫請律師、解除收押禁見等事情。
小美信以為真,接到電話當天便搭高鐵北上到台中,兩人於下午3點半一起搭計程車抵達摩鐵,小美以為要先在摩鐵商量事情,沒想到進房後,林男就約她一起泡澡,小美雖多次說不要,仍被摟肩推向浴室,林男表示「如果不自己脫衣服我就要幫妳脫」,小美不敢忤逆林男,就自行脫掉衣服,兩人在淋浴間沖澡並發生性行為,隨即一起泡澡,在浴缸發生第2次性行為,接著林男又把小美抱床上,再度發生性行為。
完事後,林男表示時間差不多了,等聯絡好律師會傳真給小美,傍晚6時26分兩人一起搭計程車離開摩鐵,小美回家後,隔日中午接到丈夫打來的電話,告訴丈夫自己遭林男性侵,在丈夫要求下報警處理,林男因涉妨害性自主罪被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法官指出,摩鐵投宿和來回計程車錢都由小美支付,出摩鐵時林男中途下車,小美再借給林男1到200元,兩人互動自然、友善,並未出現排斥林男的舉動,和一般遭強制性交的被害人與加害者的互動情境有別。
法官認為,小美證稱在3次性交前有拒絕林男,而後被林男話術牽著走,所以害怕不敢抗拒,但並沒有提到林男對她施加任何暴力、威脅,或以手、腳推開林男進行反抗,可見小美可能委屈配合林男,兩人性行為雖與一般男女在兩情相悅情境下的男歡女愛有別,但林男是否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小美的意願的方式對她性交,則證據不足,判林男無罪。
檢方上訴,表示小美和林男當天僅第1次見面,小美在第1次、第3次發生性行為前皆表示拒絕,因林男一再表示要幫忙商請律師、說自己在獄中很有關係等語,對小美施行詐術,造成小美不敢反抗,已壓抑小美的性自主權,而小美案發後出現焦慮等精神狀況,也能做為遭性侵的補強證據。
不過二審法官仍認為,小美案發後的情緒,究竟是因遭林男強制性交而感到痛苦,或對與林男上摩鐵性交之事懊悔不已,都有可能,難因小美事後情緒反應,判定林男對她強制性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