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北部一名女騎士小美(化名)今年4月間將機車停放在一處巷弄內,卻遭警方開罰「併排停車」,挨罰2400元;她認為該地點沒有劃設停車格、2台機車車頭都朝前,應當不算併排。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小美的停車方式已經影響到行車安全,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裁定駁回。

▲小美不滿被警方認定為「併排停車」,因而提出行政訴訟,但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美今年4月間將機車停放在一處巷弄內,卻被警方以有「併排停車」的違規行為舉發,她因而受到裁處罰鍰2400元。
小美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她強調,當時機車的後方是防火巷,有鐵門,平時偶爾有人會出入,但該地點沒有劃設停車格,而且2台機車的車頭都朝向前方,應當不算併排停車。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經檢視採證照片等證據資料後,仍認定小美的機車右側還停放著另一台機車,確實違規,況且併排停車的判斷關鍵不在於現場是否設有停車格,也不是單純看車頭朝向判斷,而是要觀察車輛實際停放的位置,如果停放位置超越既有停放車輛的外側,部分車身明顯侵入車道範圍,導致道路有效通行空間縮減,就屬於併排停車。
法官表示,當時小美的機車和路邊另一台機車併排停放,車身外側已經突出至車道內,不僅影響到一般行車安全,也妨礙到右側機車進出的便利,顯然符合併排停車的態樣,最終沒有採信她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