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說明防詐條例增修內容,增加詐團禁奢條款。(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將高額詐騙門檻下修到100萬;提高財損金額達1億者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鼓勵詐團在自首、自白後的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全部金額,可換取減刑;增訂「禁奢條款」,被告在未返還詐騙金額前,若生活有逾越一般人的豪奢、浪費行為,將做為法院量刑標準。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打詐是政府施政重點工作,根據統計,詐騙犯罪案件數已呈下降趨勢,但每月總財損金額仍達數十億元,卓院長要求行政團隊必須持續提高警覺、嚴陣以待,並精進打詐工作。
卓榮泰請各相關部會時刻檢討打詐相關法令,適時提出修法,讓打詐工作有所依據,也更有成效。卓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主責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符合人民期待。
法務部指出,「詐防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今日行政院會通過,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持續積極偵辦查處詐欺犯罪,向上溯源追查,查扣犯罪所得,落實罪贓返還,貫徹打詐目標,以維護民眾權益。
法務部表示,考量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本次修正將詐欺犯罪造成被害人財損金額由500萬下修到100萬,即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此次修法也增訂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以上者的法定刑,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財損金額達1億元者,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此次也修正詐防條例第44條第2項,使詐欺犯罪均適用獨任審判,加速審判機關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貫徹嚴懲詐欺犯罪目標。
而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若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
法務部說,此次也增訂「禁奢條款」,詐欺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後,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生活,將做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