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檢傳喚竟直問「你就是檢舉人?」吹哨者控遭揭露、程序怪異。(圖/翻攝自Facebook/新竹地方檢察署)
記者黃宥寧/新竹報導
離譜!強調保護吹哨者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才在7月上路,明定機關不得洩漏檢舉人身分、資料不得隨卷移送。然而1名民眾向《ETtoday新聞雲》投訴,指他向廉政署檢舉國稅局採購疑遭圍標,政風處以「機關名義」移送,身分本應全程遮蔽,卻仍遭新竹地檢署「指名道姓」通知做筆錄,讓他怒批:「新法上路3個月,就被政府推出去!」
投訴人指出,10月下旬他收到一張新竹地檢署寄出的「他字案」傳票,但全無案由。他致電詢問時,承辦人只說一句「來了就知道」,不願多作解釋。無奈之下,他只好請假南下;未料一踏進偵查庭,就被一句話嚇得愣住:「你就是檢舉國稅局廠商圍標那位吧?」
他說,這句話讓他瞬間意識到,本該受嚴格保護的身分,疑似已經流入偵查程序,「我一聽就知道糟糕了。」
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機關不得揭露檢舉人的姓名、身分、職務關係,也不得讓檢舉人承擔不必要的偵查負擔;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得要求檢舉人出面。但投訴人表示,他才剛表明「我是檢舉人,若入卷會有風險」,事務官便回嗆:「不要鬧事,你照問題回答。」
接下來的問題更讓他無法理解,事務官問:「你有沒有親眼看到廠商圍標?」、「採購案是公開的嗎?」他立刻回:「政府採購網都是公開資訊。」沒想到對方又追問:「那你是怎麼查的?」他形容,整段問話「完全不符合採購弊案的偵辦邏輯,像在考小學生,根本不了解圍標怎麼查。」
他在偵查庭說了30分鐘,筆錄卻只有薄薄一頁、十多行。他多次重申的身分風險,也僅被寫成一句「證人請求保護個資」。更令他困惑的是,書記官還把筆錄「翻到背面」請他簽名,「讓人誤以為應該先簽名再看內容,以後閱卷也完全一覽無遺。」
比起筆錄內容,投訴人更不安的是「偵查流程」。他指出,採購圍標案通常由政風室初查後移交調查局,「只有調查局具備比對投標紀錄、分析標單的專業。傳證人也會在調查局,不會是在地檢署。」然而這次案件卻跳過調查局,由新竹地檢署「直接自辦」。
投訴人無奈表示,他原以為吹哨者保護法能保障檢舉人的安全,「結果我卻要承擔筆錄風險、曝光風險、還要擔心未來報復。」他沉痛說:「政府叫人民勇敢檢舉,可最後受害的卻是檢舉人自己。那以後誰還敢吹哨?」
《ETtoday新聞雲》14日致電新竹地檢署求證,電話由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振倫的書記官接聽,她表示:「無法確認您是記者。」並離譜回說:「會轉知駐地記者詢問是否有此案」。記者反問:「這是我們公司接到的投訴!」對方沉默數秒後僅回應:「我會一併向襄閱報告。」截至截稿前,竹檢尚未回應。
對此,一名不具名的檢察官指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6條已明文規定,揭弊者得以代號製作筆錄,必要時甚至可蒙面、變聲、隔離或視訊接受詢問;代號與真實姓名的對照表亦必須密封附卷,不得外流。「這條法律的精神,就是要讓揭弊者與偵查現場保持『完全隔離』。」
他進一步說明,實務上檢察官在詢問前通常會掌握到庭人的基本背景,這一點難以避免,「但真正需要被嚴格控管的,是後續的證據處理。」
他強調:「知不知道是誰是一回事,要不要讓筆錄『出證』則是另一回事。只要筆錄被出證、被閱卷,檢舉人等於被公開,因此若遇到這種情況,他個人是絕對不會出證的,那完全違背吹哨者保護的目的。」
這名檢察官認為,檢察官自身就負有審酌義務,必須判斷揭弊者的供述是否真的有必要成為證據。「能不出證就不出證,才是真正的保護,而不是把風險丟回給檢舉人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