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王姓女子控訴丈夫林男自108年間在屏東某部隊服役時,與餐廳魏姓女負責人交往,多次發生性行為,嚴重破壞家庭。王女憤而提告求償100 萬元慰撫金。魏女則辯稱起初不知對方已婚,並主張已超過兩年請求權時效。屏東地方法審理,判決魏女賠償50萬元,可上訴;而判決書也揭露原告擔任證券投信公司副總,年薪逾700萬元,相當高薪。
王姓女子主張,她與林男於民國101年結婚,育有兩子,婚姻關係迄今仍持續。林男於108年至109年間在屏東某部隊服役期間,因前往餐廳用餐而結識魏姓女負責人。自當年10月起,兩人開始發展不正常男女交往,多次發生性行為,即使林男於109年6月調任北部,雙方仍維持聯繫直至110年8月。王女認為魏女明知林男已婚仍介入,嚴重侵害其配偶權,遂提告求償100萬元慰撫金。
魏女辯稱,兩人剛開始交往時,她並不知林男已婚,直至109年7月5日林男親口告知後,便立刻停止往來;反而是林男持續主動要求復合,直到111年4月後才完全斷聯。魏女主張既然她不知道林男已有家庭,並無故意侵害他人配偶權,不構成重要情節。此外,魏女認為王女早在109年7月5日翻看林男手機時,即已知悉雙方關係,但王女直到113年10月提告,已超過兩年時效,應不受理。
法院審酌相關簡訊內容後認為,該日林男雖向魏女傳訊提醒「小心陌生電話」等字句,但內容並不足以證明王女已明確知悉魏女為何人、兩人之間有不正當關係,更不足以認定王女於當時即知道誰是侵權行為的加害人。而王女提出自己是到113年8月20日收到魏女委任律師向林男催討600萬元的訊息後,才得知魏女身分與侵權事實,法院認為此說較可信。魏女則無法提出相反證據,故其「請求權已逾時效」的抗辯不被採納。
法院審理認為,第三者若明知交往對象已婚,仍與之發展親密關係,即構成對原配婚姻生活之嚴重侵害,依法應負侵權責任。經查,魏女在得知林男已婚後,仍持續發生不當往來,時間長達數月,其行為已對王女的婚姻與家庭幸福造成實質破壞,情節重大。
在慰撫金金額方面,法院參考雙方身分、資力與侵害程度。王女任職某公司副總,年薪逾700萬元,名下仍有房地產;魏女則與弟弟共同經營餐廳,也擁有多筆房地。考量整體情狀後,法院認為王女請求的100萬元過高,最終裁定應以5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