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科大碩生罹癌身故!病危立遺囑給妻領保險金 法院揭拒賠原因

▲防疫保單,壽險業,淨值,增資,金管會,產險,金融業,銀行,保險。(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北科大碩生休學抗癌亡,妻求償122萬遭駁回,關鍵竟是「沒在名冊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一名碩士班男學生於休學後罹患胃癌,隔年身故。妻子林女申請學生團體保險理賠時,三商美邦以「未繳110學年下學期保費、未列入被保險人名冊」為由,拒賠100萬元身故保險金,僅依附約給付住院及癌症醫療保險金各半。林女提告請求122萬5000元,士林地院認為學生身故時已非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給付義務,判她敗訴。

林女主張,團體保險契約與要保書都寫明保險期間為2021年7月31日至2022年7月31日,屬完整一年期。即便丈夫休學未繳費,保險公司也未依契約催告或通知本人,因此保單效力不應中斷。她並提出丈夫於身故當日立下的代筆遺囑,內容指定商業保險給付由配偶單獨領取,認為這已構成有效的受益人變更;附約部分,她認為遺囑也等同指定繼承比例,公司僅給付半數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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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則表示,團體保險明訂「被保險人以名冊為準」。北科大函覆亦證實,該名男學生於2021年11月2日休學後,未繳110學年下學期保費,因此未列入當期加保名單;團險每學期依實際繳費確認名冊,未列入者自然不為被保險人。另外,住院醫療及癌症醫療附約均規定受益人不得變更,若被保險人身故,未給付部分僅能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比例取得,公司已依比例給付完畢。

法院審理後指出,團體保險具集合性,每學期依註冊與繳費情況決定被保險人名冊,以名冊認定是否具有保險效力並不違反一年期保險期間的記載。既然北科大明確回覆該生未繳下學期費用、未列入名冊,則他於2022年6月身故時並非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自然無從給付。

至於林女主張保險公司未催告,法院認為契約催告義務僅適用於「要保人」未繳費的情形,本案並非如此,保險公司並無催告義務。附約部分因受益人不得變更,遺囑亦無法左右,保險公司已依比例給付林女半數,並無不足。

法院認為,主約身故保險金無給付義務,附約部分亦已全數清償,林女請求122萬5000元及利息均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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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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